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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冯德文、曾凡芬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德文,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曾凡芬,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冯德文、曾凡芬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就此纠纷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正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