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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永超诉徐守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超,徐守伟,徐守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96号原告赵永超,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徐守伟,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徐守艳,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赵永超因与被告徐守伟、徐守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守艳所有的鲁Q9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守艳所有的鲁Q9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