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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华琪申请执行张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琪,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94-1号申请执行人:胡华琪,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侠,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金21500元,执行费223元,合计217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张侠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72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