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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与杨爱惠、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杨爱惠,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0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被执行人:杨爱惠,寿光市圣城街道九巷村。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杨爱惠、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寿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