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弟江与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平,林弟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四川省纳溪区人。被申请人林弟江,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3日,四川省纳溪区人。本院在审理林弟江诉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被申请人林弟江应返还申请人王小平多垫付的4560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为此,申请人王小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应赔付被申请人林弟江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的案款45607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林弟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4560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