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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如琴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吕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如琴,农民。上诉人张如琴因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立行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2011年5月25日,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副局长何松涛仅凭侦查员贾丽君发现张如琴在文水被查获时与妻子有信息联系为由,当晚与经��大队民警在汾阳市西门村的张如琴家检查。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检查人员未开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仅凭工作证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如琴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行政强制检查行政行为违法。但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起诉人的行为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上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并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泓审判员  刘云兰审判员  刘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