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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位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08号原告:位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凌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