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东诉被告张秋月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东,张秋月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刘俊东。被告张秋月。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俊东诉被告张秋月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