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俊 郭万国 89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郭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织金县白泥乡起马村眼角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0********。被执行人郭万国,男,1972年4月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鼎泰花园*栋*单元**楼。本院执行的陈俊申请执行郭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62万元(含执行费0.06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郭万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1)黔六特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光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