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凤兰与鞠文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兰,鞠文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周凤兰,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鞠文英,女,4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兰诉被告鞠文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