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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民学申请执行张增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学,张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龙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刘民学,曾用名刘敏学,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3日,黄龙县实验中学干部。被执行人张增学,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延安市森林公安局黄龙山分局民警。本院在执行刘民学申请张增学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增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55000元、诉讼费920元及执行费72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积极筹集款项,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王晓清审判员  李高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玉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