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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吕立互、严加志与吕立互、方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互,严加志,方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异字第000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吕立互,居民。申请执行人严加志,居民。被执行人方友东,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加志与被执行人方友东、吕立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立互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吕立互称,请求建湖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严加志继续申请对异议人执行予以驳回,解冻本人的银行卡,返还被扣划的款项。本院查明,因原告严加志与被告方友东、吕立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友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严加志借款10万元,并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吕立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严加志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加志于2014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吕立互发送一条短信,内容为:吕立互同老,关于由你担保,方友东欠我的拾万元债务,现你我达成协议,你前面汇给我陆千元现金,现在在汇给我五万元现金,我们之间的债务就结束了,我现在给你一张我的农行卡,以你实际汇给我的款为准,如果不汇或汇不足五万,则此信息无效,以明天三十号截止。我的农行卡是622848003124237815,严加志,2014年11月29日。次日,被执行人吕立互向申请执行人严加志农行卡中打入现金五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严加志又申请继续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建执字第1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扣划被执行人方友东银行存款123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吕立互银行存款28000元。后被执行人吕立互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严加志与被执行人吕立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短消息形式达成协议,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且被执行人吕立互已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故吕立互不再对严加志承担还款义务。吕立互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建执字第1349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扣划被执行人吕立互银行存款28000元”部分,将28000元返还给被执行人吕立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吉 民 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