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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张某。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双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短暂接触后草率结婚,婚前未建立起充分的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结婚后被告不尽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在2014年4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婚前给付的彩礼款50000元。被告冯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在2014年4月份的确与原告开始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被告去北京照顾生病的母亲,并不是夫妻感情不好。另外被告婚前有个人陪嫁物品现在原告处,婚后有夫妻共同债务23000元未偿还。原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购物凭证五张,证实被告在婚前出资购买了部分嫁妆,现在原告处。2、证人高晶晶的证言,证实被告曾向其借款10000元用于经营棋牌室,至今尚未偿还。原告张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因时间较长,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其中格兰仕微波炉、格兰仕电力锅、多功能电锅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经使用,现在已不存在了,其他物品属实,同意返还给被告。对于证据2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评议意见为:在证据1中,除原告认可的物品外,被告不能证实尚有格兰仕微波炉一台、格兰仕电力锅一个、多功能电锅一个现在原告处,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2系证人证言,证人证实的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且证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可信度不高,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冯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鞋柜一个、电饼铛一个、地毯二条、被子四个、褥子二个、四件套二个、枕芯一对,现均在原告处。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相识后办理结婚证,具有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亦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