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寒凝与陈敏、汪明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770号原告李寒凝,居民。被告陈敏,居民。被告汪明法,居民。被告徐州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金贸广场第45幢1-3层3#。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寒凝诉被告陈敏、汪明法、徐州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寒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敏、汪明法、徐州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寒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寒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9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李寒凝负担。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