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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键乐与高云云、陈锦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111-3号申请执行人陈键乐,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高云云,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锦城,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键乐与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键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陈锦城所有的闽AFV***号奥拓牌小型汽车所有权已被本院所查封,但因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高云云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锦城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32号佳友工贸大厦B区*#楼***单元所有权已被本院所查封,但上述房产所有权被他案所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高云云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键乐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以及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键乐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锦城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锦城名下车辆所有权已被本院所查封,但因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锦城名下房产为他案所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高云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其他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键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键乐如发现被执行人高云云、陈锦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