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帅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2177号原告帅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裴伟瑜,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国,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帅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立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裴伟瑜,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帅某甲诉称,他于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帅某乙,现随他一起生活���因在婚前认识时间短,没有深入了解,感情一般。婚后被告整日游手好闲,既不工作也不干家务。2014年、2015年春节被告均未在家过年。2015年3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前及婚后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且已分居生活,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他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婚姻构成情况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其余均与事实不符。他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已共同生活多年,从未分居生活。她在生育期间不慎患有××,至今尚未痊愈,所以无法下地干活。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帅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进一步加深。2016年5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儿子帅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有时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孩子和家庭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以期建立幸���美满的家庭,而不应轻言离婚。综上,为维护原、被告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亦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帅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帅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