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皇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焕龙与赵中玉、赵翌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龙,赵中玉,赵翌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13号原告王焕龙。被告赵中玉。被告赵翌雯。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龙与被告赵中玉、赵翌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