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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郁凤英与陈家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凤英,陈家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郁凤英,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家珍,女,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凤英与被告陈家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凤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其余予以司法救助。审 判 长  陈 曦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