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发电气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佑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郴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联创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联创地产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联创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2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294250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294250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