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44、148、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淑华、张国芝、丛美丽与被执行人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淑华,张国芝,丛美丽,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44、148、149-2号申请执行人丛淑华。申请执行人张国芝。申请执行人丛美丽。被执行人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48~3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48~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