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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有成与王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成,王从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25号原告:孙有成,男。被告:王从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成诉被告王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成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