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伟与叶朋、陈微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伟,叶朋,陈微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49-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叶朋。被执行人陈微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叶朋、陈微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乐清市住建局、国土局亦无财产登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朋所有的浙C×××××的车辆及被执行人陈微芬所有的浙C×××××的车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88440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