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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埝掌上冯村第六村民组与张卫国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县埝掌镇上冯村第六村民组,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夏县埝掌镇上冯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冯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现任埝掌镇上冯村第六村民组组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县埝掌镇上冯村第六村民组与被执行人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县埝掌镇上冯村第六村民组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夏县埝掌镇上冯村第六村民组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3)夏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