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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何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胡某甲,男,1981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乙,女,1981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珍,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