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中法立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元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江中法立刑申字第14号赖元湘: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和请求是:1.认定你故意伤害的事实,没有证据或依据不足;2.派出所工作人员有意作弊,不查明事实;3.你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1、认定你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吴某良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吴某良确实受伤,并有从你处查获的菜刀一把予以印证,足以认定。2、你持刀致被害人吴某良轻伤,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你认为派出所工作人员有意作弊的意见,但无其他任何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之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