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7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发贵、张桂莲与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贵,张桂莲,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民初字第730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小额速裁一团队拟稿人:秦建勋份数:4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7307号原告刘发贵,男,个体。原告张桂莲(刘发贵妻子),女,个体。被告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瑞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均胜。(特别授权)原告刘发贵、张桂莲与被告国瑞房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莲,被告国瑞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昕、李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发贵、张桂莲诉称:根据巴彦淖尔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天然气安装等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时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安装费用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天然气初装费2900元,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300元,合计3200元。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工行贷款合同一份。证明房款已经付清。3、天然气初装费收据,证明已经收取了该费用。4、有限电视入网费收据,证明已经收取了该项费用。5、巴市人民政府有关天然气(2009-67号文件)。以上证明开发商不应该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被告质证: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举证意图。被告国瑞房产公司辩称:我们小区的房价中不包含天然气初装费。收取原告的天然气初装费用和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已交给腾洁燃气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所以我公司拒绝返还。被告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抗辩理由:1、设计公司出具的房屋设计不包含天然气设计方面的证明材料。2、设计公司名称变更证明。3、瑞锦花苑小区楼盘工程施工图纸。4、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供用气协议。5、给腾洁燃气公司交纳天然气初装费收据。原告质证:对其证据真实性、举证意图均不认可,根据管理意见规定,天然气和有线电视都是建筑构成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包含在房屋总价款内。经审理查明,被告国瑞房产公司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瑞锦花苑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2011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瑞锦花苑9号楼2-4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燃气(气源种类)2012-12-31。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67号)第一项规定: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源用户),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设施程序统一管理,2009年8月1日前已经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应补充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六、对因配套管道天然气而发生的入户安装费用,……其中“新建”居民用户住宅小区,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时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安装费用。被告国瑞房产公司开发的瑞锦花苑住宅小区于2011年8月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年8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2014年8月,被告交付原告商品房。被告国瑞房产公司就诉争小区天然气管道设施与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天然气供气用气协议。2014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天然气初装费29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3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被告国瑞房产公司将天然气管道费按照每户2900元给付了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中明确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专项配套费。被告国瑞房产公司开发的瑞锦花苑住宅小区于2011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审批意见及说明:建筑应综合考虑节能……、天然气利用等。同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日期是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配套设施的承诺然气2012-12-31运行的相关约定。巴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管理天然气推广使用的意见(试行)》中: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源用户),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设施程序统一管理。被告国瑞房产公司于2011年8月开工建设的瑞锦花苑小区是上述通知中所述的2009年8月1日以后的新建小区,被告在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收取天然气管道费,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上述意见的规定。因此,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返还有线电视入户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瑞房产公司返还原告刘发贵、张桂莲天然气管道费2900元。二、驳回原告刘发贵、张桂莲要求被告国瑞房产公司返还有线电视入户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瑞房产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建勋审 判 员 杨利文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研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