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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献华与时翠平、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华,时翠平,杨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51号原告:周献华,男,1965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占生,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翠平,女,1972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男,1974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华与被告时翠平、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献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周献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收取165元,由原告周献华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