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献华与时翠平、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华,时翠平,杨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51号原告:周献华,男,1965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占生,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翠平,女,1972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男,1974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华与被告时翠平、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献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周献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收取165元,由原告周献华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