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童志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志,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34-1号原告:童志,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职务不祥。本院因童志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限额180万元。2015年5月25日,童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被查封土地使用权中淮土国用(××××)第×××号面积××××.××平方米、淮土国用(××××)第×××号面积××××.××平方米的保全。本院认为,童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淮土国用(××××)第×××号面积××××.××平方米、淮土国用(××××)第×××号面积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