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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2月1日被假释;2006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6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九个月。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白色昌河汽车沿临沭县店头镇东八里巷村的一条南北街行驶时,将行人张某甲撞倒,致张某甲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丁某某逃跑。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东盘中学院内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甲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首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