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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淑清提起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李淑清,女,汉族,1957年2月11日生,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李淑清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淑清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拆迁纠纷一案,起诉人请求:1、判令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通告》;2、判令撤销吉林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的(2008)吉市建裁字第301号行政裁决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通告》,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2008)吉市建裁字第301号行政裁决已向起诉人交待诉权,起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李淑清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淑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涤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