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廖云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云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廖云波。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廖云波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