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谷X为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谷X,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X,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X为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谷X负担。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