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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划拨被执行人旷智刚所有的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庙分社的存款34 895.20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高端祥,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昌市高草回族乡金竹村3组5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弟,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昌市高草回族乡金竹村7租34号。被执行人:旷智刚,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昭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旷智刚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庙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旷智刚所有的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庙分社的存款3489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子且罗顺馨杨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丁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