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农中伟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85号罪犯农中伟,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佛三法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中伟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农中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中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全部缴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中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中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