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8号。法定代表人顾光元,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祥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