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素清与马海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清,马海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王素清。被告马海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清与被告马海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清对伤残等级等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