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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忠,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潘志文,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与被执行人潘志文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限被告被告潘志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告还要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37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潘志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河口支行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志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河口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2202202000235****)的存款人民币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培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