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林丹与浙江世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丹,浙江世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潘林丹。委托代理人牛魁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班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世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超。原告潘林丹诉被告浙江世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