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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毛农基,孔凡凤与被告陈启秀共有纠纷一案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农基,孔凡凤,陈启秀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毛农基,男,194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米粮镇树坪村三组。原告孔凡凤,女,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米粮镇树坪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清怀,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西口回族镇农丰村三组,系镇安县米粮镇司法所干部。被告陈启秀,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达仁镇狮子口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农基,孔凡凤与被告陈启秀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农基,孔凡凤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农基、孔凡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农基、孔凡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毛农基、孔凡凤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翠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