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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未华与赖小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未华,赖小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廖未华,男,1981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温晓敏,男,石城县小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赖小罗,男,1975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未华诉被告赖小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未华负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