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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胡某。被告:钟某。原告胡某为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并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