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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行非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九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罗强、李俊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九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强,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行非执字第07号申请人九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晓镇,男,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传发,男,系该委员会副主任。被申请人罗强,男,1990年10月30日,住江西省九江县狮子镇仲山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90********。被申请人李俊,女,1990年1月27日,住江西省九江县狮子镇仲山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90********。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九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5年1月6日作出的九计生征决字(2015)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其内容如下: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33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对申请人九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九计生征决字(2015)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九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九计生征决字(2015)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驰代理审判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饶扬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