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赵某,代课教师。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姜茂鹏,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立案受理,赵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