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柴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柴文娟,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瑛。被执行人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文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柴文娟。被执行人王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柴文娟、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30374.8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柴文娟、王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柴文娟、王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42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