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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与庞长曲、王军、四川金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北京丰安盛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军,庞长曲,四川金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北京丰安盛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王军,男。被告庞长曲,女。被告四川金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丰安盛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王军、庞长曲、四川金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北京丰安盛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军、庞长曲、四川金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北京丰安盛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军、庞长曲、四川金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北京丰安盛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