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隋保昌与孙德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保昌,孙德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隋保昌。被告孙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保昌诉孙德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仍在治疗具体损失无法计算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