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隋保昌与孙德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保昌,孙德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隋保昌。被告孙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保昌诉孙德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仍在治疗具体损失无法计算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