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4.239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行书(2014)莱阳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初风雷初凤国戴言好上列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初风雷、初凤国、戴言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执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76122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莱阳执字第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永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