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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俊涛与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涛,刘喜泽,王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董俊涛,男,汉族.被告刘喜泽,男,汉族。被告王春霞,女,汉族.原告董俊涛与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俊涛、被告王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喜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俊涛诉称,原告在王村做钢管生意。自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钢管,至今尚欠货款27510元未结。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签协议,被告将豫RKH2**号车抵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被告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前原告的货款2751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喜泽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王春霞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现在刘喜泽没在家,我也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俊涛在南阳市王村乡做钢材生意。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刘喜泽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至今尚有货款27510元未付。2015年3月10日,原告董俊涛到被告刘喜泽家中催要欠款,刘喜泽未在,其妻王春霞将刘喜泽分期付款购买的豫RKH2**号东风汽车抵押给原告,并约定由原告支付分期付款的费用,如甲方(刘喜泽)需提车,由甲方支付欠款27510元及车辆分期付款费用。此后,该车辆由原告董俊涛保管,董俊涛支付了1个月的车贷。被告至今未予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喜泽、王春霞偿还欠款2751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双方陈述、销货清单、抵押协议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喜泽购买原告钢管,未及时清结,其拖欠货款275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春霞与刘喜泽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春霞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喜泽、王春霞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董俊涛清偿欠款275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刘喜泽、王春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