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国定与江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定,江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0号原告:范国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江志成,1969年5月21日,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定诉被告江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国定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国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