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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宝义与王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义,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义被执行人:王海明申请执行人刘宝义诉被执行人王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镇四民初字第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镇四民初字第5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孟凡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彤峰 来自